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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18 10:20  來源: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錄入:web  
    
關于印發《臨河區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臨政辦發〔2023〕10號

各鄉鎮、農場,區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臨河區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22日

 

臨河區農業經營主體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管理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牧廳《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0310號)、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牧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0577號等文件,參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后,經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由農戶和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籌資金或使用財政補助資金投資建設,自主經營管理的飼草料庫、青儲窖、獸醫室、糞污處理設施、管理用房、農產品儲藏窖或冷庫等附屬設施;畜禽圈舍、養殖溫棚、日光溫室、食用菌恒溫室、鋼屋架大棚等生產設施,經鄉鎮政府核實,可以申請辦理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

第三條臨河區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系統的建設、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辦理流程的制定、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的備案、登記、辦理等具體工作由臨河區農牧局實施。符合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辦理條件的,由臨河區農牧局負責辦理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由區人民政府發放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 

 ?臨河區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限內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對土地經營權屬及農業設施使用狀態進行核查,對土地經營權及農業設施使用狀態未發生變化的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蓋年檢通過章,如年檢時發現第十四條內情形的,終止有效期。

第五條 臨河區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由登記機構代為保存管理。

理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土地權屬清楚無爭議;

(二)經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三)由鄉鎮政府出具核實意見。

? 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申請表;

(二)農業設施申請人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共有的農業設施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共有性質,按份共有應明確相應具體份額;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相關材料,載明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期限;

(五)村組、鄉鎮政府核實意見,證明農業設施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同時明確記載農業設施的名稱、結構、面積;

(六)農業設施平面布局圖、測繪數據;

(七)農業設施無抵押、查封、扣押等相關證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擬登記農業設施權屬有爭議的;

(二)超出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范圍;

(三)農業設施經村組、鄉鎮政府核實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

(四)農業設施納入征收、征用范圍的;

(五)農業設施有查封、扣押、抵押等情形的;

(六)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 申請人辦理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登記機構應在受理前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15個工作日),公告無異議、要件齊全后予以受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

第十條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權利人名稱、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

(二)設施編號、名稱、結構、面積;

(三)宣告書有效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農業設施坐落;

(五)發證機關及日期;

(六)農村土地經營權證號、面積;

(七)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八)附圖。

第十符合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條件的,按下列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二)登記機構進行公告;

(三)公告無異議,要件齊全,予以受理;公告有異議,不予受理;

(四)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編制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簿,報區人民政府辦理臨河區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

第十? 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登記簿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 農業設施權利人認為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查實確為記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登記。

第十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作廢:

(一)有效期內,農業設施權利人喪失設施使用權的;

(二)有效期內,農業設施權利人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設施使用權的;

(三)農業設施及占用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業設施使用權喪失的;

(四)因人為或自然因素將農業設施損壞沒有及時修復喪失農業設施作用的,或者導致農業設施滅失的;

(五)農業設施權利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的;

(六)農村經營權證注銷或作廢;

(七)其他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作廢的情形。

第十辦理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非法印制、偽造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的,由登記機關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如本辦法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規定存在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條款或上級文件規定為準,本辦法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  在辦理農業設施使用狀態說明書時,如辦理人員存在徇私舞弊、違規辦理等情形,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臨河區農牧局所有。

第十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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