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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4-18 10:19  來源: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錄入:web  
    
關于印發《臨河區新型經營主體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臨政辦發〔2023〕9號

各鄉鎮、農場,區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臨河區新型經營主體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22日

 

 

臨河區新型經營主體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實現農村土地集約化、規?;洜I,盤活農村產權,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地及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具有一定農牧業經營條件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第三條實行土地流轉經營的受讓方,經依法登記,由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此證僅限于權利人在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使用,農牧局負責農村土地經營權備案、登記、發證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流轉的農村土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戶的承包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其他形式的承包期限依法確定。

第五條? 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所登記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約定的流轉期限一致。

第六條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的申請人為流轉期限3年以上、流轉費支付達到3年以上(包括3年)、流轉合同規范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使用其依法登記組織名稱。

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由申請人自愿向區農牧局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登記。由代理人申請登記的,需由代理人提交授權委托書的公證書。

第七條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件;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頒證申請;

(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承包農戶的承包經營權證書復印件,農戶承包土地流轉地塊地理信息,地上(含地下)附著物等設施清單及權屬材料;

(四)農村土地流轉費支付憑證及流轉農戶花名冊;

(五)林草、自然資源、水利、環保等相關部門出具土地性質界定書;

(六)申請人辦理土地經營權土地所在地村組的公示及公示影像資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擬登記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

(三)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流轉費支付憑證的;

(四)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性質的;

(五)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六)集體土地權屬、四至界限不清楚的;

(七)首次申請提供虛假材料;

(八)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九條? 申請人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登記機構應在受理前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15個工作日),公告無異議、要件齊全后予以受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

第十條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有效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原承包方姓名、面積;

(五)流轉受讓方名稱、住址、流轉方式;

(六)流轉土地具體位置、面積、用途、類型、期限等內容;

(七)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符合農村土地經營權頒證條件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經營權證:

(一)土地流轉合同生效后,申請人將土地流轉合同、出讓方及流轉土地的詳細信息、土地承包合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

(二)區農牧局對鄉鎮人民政府審簽的材料予以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區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經營權證。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及其他登記材料由區農牧局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流轉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經營權發生再流轉,申請經營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法人身份證件;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申請表;

(三)擬登記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轉的證明材料;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五)土地流轉費支付憑證;

(六)原農村土地經營權證;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流轉經營權受讓方應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變更登記: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主體姓名或名稱變更的;

(二)登記的土地流轉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三)土地流轉期限變化的;

(四)土地流轉價格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農村土地經營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

(三)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有關材料;

(四)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污損、毀壞的,當事人可以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收回原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遺失、滅失,土地流轉受讓方申請補發的,由發證機關在其門戶網站或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發土地流轉受讓方的遺失、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后予以補發。

第十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內容為準,并注銷原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

第十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流轉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經營權證:

(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有效期限屆滿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受讓方與出讓方協商同意終止履行土地流轉的;

(五)有效期內,經區農村產權服務中心查證或群眾舉報,發現權利人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其他需要收回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情形;

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注銷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銷的書面申請;

(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原件;

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注銷手續、交回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頒發農村土地經營權證,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非法印制、偽造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的,由登記機關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如本辦法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條款或上級文件規定為準,本辦法自動終止。

第二十五條  在辦理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書時,如辦理人員存在徇私舞弊、違規辦理等情形,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臨河區農牧局所有。

第二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本辦法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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