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政辦發〔2023〕22號
各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因人事變動和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對臨河區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成員進行如下調整:
主 任:劉 浩 區委常委、政府常務副區長
副主任:吳坤明 區政府副區長
成 員:張精濤 區人武部副部長
要振海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
梁 斌 區教育局局長
張根樹 區委組織部副部長
梁 鴻 區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網信辦主任、文明辦主任
太文代 區委統戰部副部長、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主任
殷旭陽 區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
張 勇 團區委書記
秀 蘭 區婦聯主席
郭慶宏 區財政局局長
陳冠廷 區商務局局長
閆 俊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馬 彪 區交通運輸局局長
李治文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楊金平 區民政局局長
王建國 區司法局局長
趙永剛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局長
王 健 區文化旅游體育局局長
姜 龍 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
尚永亮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王 磊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稅務局局長
徐創軍 區鄉村振興局局長
魏曉光 區科學技術局局長
陶發智 市公安局臨河分局副局長
郝 頻 區教育局黨委副書記
李大慶 區教育研究發展副中心主任
各鄉鎮黨委、農場書記,各街道黨工委書記,臨河區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區教育研究發展中心,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李大慶同志兼任。另附《臨河區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基本職責》《臨河區語言文字工作制度》《臨河區迎接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實施方案》請認真執行。
附件:
1.《臨河區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基本職責》
2.《臨河區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3.《臨河區迎接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
作督導評估實施方案》
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9日
附件1
臨河區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成員單位基本職責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的基本精神和相關要求,區人民政府漢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明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主體地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結合我區及各部門行業實際,現將各成員單位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中的職責作進一步明確,請及時開展宣傳教育,認真組織落實。
一、共性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依法全面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應用,保證應用水平不斷提高。
(二)建立健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
明確機構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三)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納入精
神文明創建活動,納入從業人員的各項考核。
(四)對提高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普通話和漢字
應用水平要有具體實施方案,且制度健全、目標明確、措施有效、考核到位。
(五)要求工作人員在各種會議、公務接待、接受新聞
媒體采訪等活動和辦公環境中自覺使用普通話。
(六)要求公文、印章、單位名稱牌、標志牌、指示牌、
電子屏幕、宣傳標語牌、通知、告示、墻報、標語及網站等公眾宣傳平臺用字規范。
(七)規范和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檔案建設。收
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單位各年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實施計劃、整改措施及工作總結;做好日常文字、圖片、音像等原始數據、資料的收集、整理、歸類和管理工作;積極參加區漢語委及相關部門舉辦的專項培訓;設置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八)積極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宣傳教育。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為重點內容,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堅持重點宣傳和常規宣傳相結合。在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期間,各單位要張貼宣傳畫、宣傳標語,制作宣傳欄、宣傳櫥窗。平時,各單位的會議室,重要公共場所和辦公場所要設立“請講普通話 請用規范字”等提示牌,形成規范用語用字的良好宣傳氛圍。
(九)各鄉鎮及區直單位適齡工作人員普通話水平培訓率要達到 100%,測試合格率要達到90%以上。積極探索開展規范漢字應用、常用公文寫作等相關培訓,不斷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水平。
(十)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加強貧困村駐村工作隊選派
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在推進鄉村振興工作的過程中,積極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同步落實鄉村振興、通語“雙攻堅”目標。
(十一)統籌監督管理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積極配合區漢語委做好相關工作。
二、個性職責
(一)區委組織部
1.制定黨群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制度,使普通話成為黨群機關的公務用語,成為國家公務員的基本職業素質和必備能力之一;做好科級領導干部和黨群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監督管理工作。
2.把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培訓作為黨群機關公務員培訓內容之一,制定階段性培訓規劃和計劃;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出臺公務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二)區委宣傳部、文明辦
1.積極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常規宣傳教育及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的宣傳工作。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及時制定完善相關制度,通過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2.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要求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和文明創建活動,將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為文明單位、村鎮、社區評比的重要內容,納入測評指標、督促落實到位。
3.建立健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長效管理機制、定期開展新聞媒體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專項檢查。
(三)區總工會、團區委、婦聯
1.做好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不斷提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水平。
2.組織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方面的群眾性活動,積極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
3.組織開展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志愿者活動。
4.積極配合區漢語委開展相關活動。
(四)區人武部
1.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指戰員中積極推廣普通話,監督管理部隊駐地規范用語用字情況。
2.積極開展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培訓,不斷提高部隊指戰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水平。
3.積極配合區漢語委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相關工作和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等活動。
(五)區教育局
1.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區漢語委日常工作。
2.協調指導和統籌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應用情況。
3.發揮教育部門和學校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礎和主陣地作用,切實做好教育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把用語用字規范納入教育教學常規要求,作為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內容,做好普及、鞏固和提高工作。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達標校(園)建設和示范校(園)創建相關工作。
4.指導全區普通話和規范字培訓測試工作,為全社會提供有關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培訓、測試、咨詢、評估工作,并帶頭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5.在校長培訓、聘任及教師培訓、評聘等工作中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要求,不斷提高教育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水平。
(六)區財政局
1.做好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對局機關及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普通話和規范字應用水平提出明確要求。
2.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專項督導評估的相關要求,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年度重點工作需要及時安排專項經費。
3.督查我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經費使用情況。
(七)區商務局
1.負責商貿、服務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和管理工作。
2.做好經貿活動中使用普通話和規范字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管理監督各類建筑工地施工現場、建筑物用字。
2.負責監督檢查道路交通標識、街道名稱等規范字使用情況,不斷健全、完善檢查整改機制。
3.將語言文字規范化納入城市管理執法內容。
(九)區交通運輸局
1.負責全區公路交通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監督管理。
2.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和車站、公路收費站及各類交通工具上的廣播員、駕駛員、售票員、乘務員規范用語提出明確要求,做好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培訓測試工作,落實窗口工作人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3.嚴格規范車站、公路沿線及城市公交站點等公共場所由交通部門管轄的標牌的用語用字,不斷健全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把說普通話、寫規范字列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
要求,成為公務員錄用和考核的必備條件之一;推動落實公務員普通話和規范字應用水平的培訓測試和持證上崗工作。
2.會同區漢語委辦公室做好各部門、單位普通話和規范字應用水平培訓測試的規劃和組織工作,指導制定各部門、各單位培訓測試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3.督促指導全區就業指導、介紹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能力培訓列入職業技術培訓和勞動力培訓內容。
(十一)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積極引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協調發展。
2.協助開展國家語言資源保護工程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保護項目的相關工作。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負責蒙漢兩種文字市面用文管理、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3.協助開展社會蒙、漢文字規范化使用專項檢查和民族學校雙語規范化建設工作。
(十二)公安分局
1.負責做好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化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積極推廣普通話,使普通話成為公安、交警日常執法的工作用語。落實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2.對刻印社等特殊用字行業人員的規范用字水平提出明確要求,并定期進行檢查。
3.規范本區范圍內道路、交通標志用字;協助各有關部門對社會規范用字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區民政局
1.負責全區地名的標準化工作,積極推行地名用字和地名標志的標準化、規范化。
2.監督管理街路名稱、地名、地名標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業牌匾的漢字和漢語拼音的規范應用工作。檢查各類地名標志(街、路、巷、樓、門牌等)的規范用字情況,健全完善審核監督管理機制。
3.做好民間組織登記、管理以及福利企業等方面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4.監督管理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在局機關及服務窗口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十四)區司法局
1.指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社會宣傳普及工作,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不斷提高法律法規的社會知曉度。
2.做好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促全區律師機構、公證機構等單位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律師、公證員等在執行公務和開展法律服務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落實律師等一線司法和執法人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十五)區文化旅游體育局
1.貫徹執行文化部、教育部、國家語委《關于在文化系統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通知〉》(文政法發[2001] 20號)和國家廣電總局《關于廣播電視節目和廣告中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通知》精神,做好本系統相關媒體和文化團體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
2.制定本系統工作人員普通話和規范字水平培訓測試規劃;落實解說員、主持人、播音員等人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3.監督管理各種大型文藝活動中用語用字規范情況。
4.建立完善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監督管理機制,把文化活動場所用語用字情況納入行業管理要求,加強監督檢查。
5.監督管理區內各類旅游景點、旅行社、車船旅游設施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情況,在對外合作交流活動中推廣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健全完善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
6.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的榜樣示范作用,在制作播出的各類節目中營造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良好氛圍,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方面成為全社會的榜樣。
7.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宣傳作用,配合區漢語委大力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規范標準,及時宣傳報道我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動態,全年制作播發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新聞不少于 10條;常態化開展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重點宣傳活動。
8.對播音員、節目主持人、記者、采編人員及中文字幕機操作人員普通話和規范字應用水平提出明確要求,培訓率要達到100%,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測試合格率要達到100%,其他人員測試合格率要達到 90%以上;落實工作人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9.嚴格執行電臺、電視臺方言類節目的審批制度。
10.配合區漢語委完成國家語言資源保護工程、巴彥淖爾市方言保護項目及其他相關工作。
(十六)區衛生和健康委員會
1.負責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加強對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出具的病歷、處方、檢驗報告等用語用字的監督檢查,制定明確的檢查整改措施,健全完善長效管理機制。
2.組織本行業從業人員參加普通話和規范字應用水平培訓測試,提高醫護人員、窗口工作人員的普通話和規范字應用水平,落實直接面向公眾的醫療服務人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十七)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1.將城市公共場所的廣告、牌匾、單位名稱牌、交通路牌、站牌、標牌等各類設施的規范用字納入城市管理和執法內容,配合區漢語委及相關部門開展社會用語用字規范化監督檢查。
2.負責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對城管執法人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基本素養提出明確要求。
3.積極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宣傳教育和創建活動。
(十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把好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關,嚴格審批制度。
2.依法監督管理廣告、商標等社會規范用字,從源頭杜絕不規范用字。
3.負責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深入落實窗口工作人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
4.在質量認證認可工作中規范認證標志、證書等各類文書用字。
(十九)區融媒體中心
1.充分發揮榜樣示范作用,嚴格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要求及新聞出版的要求,抓好采編、校印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到人員、責任、措施、考核、獎懲五到位,努力提高輿論引導水平的同時,不斷提高報紙使用規范漢字的質量,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方面成為全社會的榜樣。
2.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宣傳作用。配合區漢語委大力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規范標準,及時宣傳報道我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動態,全年登載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文稿不少于10篇;常態化開展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重點宣傳活動。
3.對記者及一線工作人員普通話和規范字應用水平提出明確要求,培訓率要達到 100%,測試合格率要達到90%以上;落實工作人員持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上崗制度,積極探索采編人員持規范字應用水平等級證書上崗。
(二十)區稅務局
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做好本系統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配合區漢語委在本系統內開展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不斷提高稅務干部普通話應用水平及依法行政的效率和形象。
(二十一)區鄉村振興局
1.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做好本系統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2.積極開展青壯年農牧民普通話培訓。摸清青壯年農牧民的普通話培訓需求底數,制訂時間表和路線圖,保證人員和經費,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內完成各項培訓任務,切實促進當地普通話普及率的提升。要創造學習條件,創新學習方式,結合當地旅游服務產業發展、勞務輸出等需求,對不具備普通話溝通能力的青壯年農牧民進行專項培訓,使其具有使用普通話進行基本溝通交流的能力。在每個行政村舉辦“人人通”推普培訓班,由駐村干部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民集中開展普通話專項學習培訓。
(二十二)區科技局
1.負責本系統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2.在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活動中堅持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增強科學技術活動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二十三)各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
1.負責本單位內部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加強對轄區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
2.協助普通話培訓測試站開展本機關及轄區人口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3.依據相關規定,收集整理本機關語言文字工作檔案。(二十四)其他部門
1.按照漢語委統一要求,抓好本系統、本單位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2.協助普通話培訓測試站開展本機關單位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
3.依據相關規定,收集整理本機關單位語言文字工作檔案。
附件2
臨河區語言文字工作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結合我區各單位的具體情況,積極穩妥、循序浙進地推進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加大語言文字工作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做好普通話的推廣工作,切實提高我區全體干部職工的語言文字規范意識和語言文字應用能力,使語言文字工作更好地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語言文字學習制度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堅持講好普通話、寫好規范字,增強干部職工自覺使用普通話和規范字的意識,做到上下聯動、持之以恒、重在實效。
(一)按照區漢語委辦的要求,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普通話培訓測試。
(二)把講普通話、寫規范字列入每周的學習例會。
(三)鼓勵單位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各種學習推廣普通話的活動。
二、普通話使用制度
(一)全區干部職工在工作時自覺使用普通話,生活中向社會積極推廣普通話。
(二)下列情況必須使用普通話
1.執行公務時。
2.重大活動的主持發言。
3.各類會議的發言。
4.對外宣傳,包括新聞發布、接受媒體采訪等。
5.接打電話,接待采訪。
(三)普通話持證上崗制度
1.凡未取得普通話相應等級證書的工作人員,均應參加普通話水平的培訓和測試。
2.單位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原則上應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水平(學校除外)。
3.普通話水平達不到等級要求的各類人員將不能參加評優評先。
4.普通話水平作為干部提拔、職務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加強用字規范化的管理
(一)認真執行國家現行文字應用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標準,推行規范漢字,嚴格把好用字關
1.單位內部名稱牌、標志牌、指示牌、標語牌、告示欄。
2.發布公文及內部文書往來。
3.大型活動的會標、標語、背景圖案、領導講話材料等。
(二)語言文字檢查制度
1.全區干部職工必須按要求說普通話、寫規范字。
2.各單位公文用字規范,杜絕繁體字、異體字、錯別字等不規范用字。
3.把說普通話、寫規范字列入干部職工基本行為規范;把語言文字工作列入干部職工職責;把語言文字作為個人年度評優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把普通話合格作為單位人事錄用的一項條件。
4.凡發現工作人員不按要求說普通話者,由語言文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令其限期改正,并負責對各單位語言文字工作的檢查指導。
5.以每年的“推普周”活動為契機,搞好語言文字規范化宣傳,大力營造良好的語言文字規范化氛圍,扎實推進語言文字工作。
6.努力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的語言文字工作骨干隊伍,采取多種形式,多層面的方式培訓各類人員,使語言文字工作隊伍的管理能力、政策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7.每年定期、不定期對推廣普通話情況和規范用字情況進行自查整改,對單位內部規范語言文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獎懲制度
(一)全區工作人員要積極參與普通話水平的培訓和測試,不斷提高自身規范用語水平。語言文字規范的要求納入到年度考核中,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和評優的條件之一。
(二)單位每年拿出一定的活動經費,用于對開展各類常規語言文字活動類競賽的獎勵。
(三)在語言文字規范化活動中工作不力,不規范用語用字的個人,一經查實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度的評優資格。
附件3
臨河區迎接內蒙古自治區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實施方案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促進我區語言文字工作全面開展。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2022年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的通知》(內政教督辦函〔2022〕16號)要求,切實做好臨河區迎接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的各項準備工作,結合我區語言文字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增強全社會語言文字規范化意識,提高城市用語用字規范化水平。通過評估進一步推動臨河區語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從而全面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整體形象。
二、評估范圍
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范圍是巴彥淖爾市政府所在地臨河區區直有關單位、各鄉鎮和農場、街道辦事處,包括臨河區內各行業、部門和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教育系統、新聞媒體、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和公共服務行業為評估的重點領域,涉及社會各行各業以及市面、街道的規范用語用字。
三、評估內容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標準(2022年修訂)》的規定,評估內容包括語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設、條件保障、宣傳教育、發展水平四項內容,圍繞這四項一級指標,有13項二級指標和38項三級指標,總分為100分。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至89分為良好,70至79分為合格,69分及以下為不合格。
四、組織領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語言文字工作管理監督職責,我區語言文字評估工作實行“分級組織、屬地管理、分工負責”的辦法。
(一)臨河區政府成立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語言文字達標評估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行業,對全區語言文字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對全區相關部門、行業語言文字工作進行指導、業務培訓和評估檢查。臨河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行業的相應組織機構,負責組織監督本轄區的語言文字的達標工作,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語言文字工作自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由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達標評估業務指導小組,負責達標、評估過程中政策、法規、評估細則的解讀和有關業務方面的指導、檢查。
五、實施步驟
根據巴彥淖爾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部署,臨河區于2023年5月底6月初接受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驗收,具體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推進階段(2023年4月7-15日,已完成)
1.強化語言文字工作的政府職能,進一步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充分發揮臨河區語委辦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作用。
2.召開臨河區迎接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動員推進大會,制定迎評工作實施方案。
3.迎評工作實施方案印發后,各單位、行業主管部門都要成立迎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系統、本部門達標評估計劃,召開工作部署會議,下達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
(二)檢查指導階段(2023年5月7日-12日)
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檢查組,對評估所涉及的領域和范圍進行全面檢查和指導,對存在問題的部門、單位、行業提出整改意見。
(三)整改階段(2023年5月13日-23日)
各部門、單位、行業在檢查的基礎上,按照市、區語委提出的整改要求,進一步查漏補缺,完善工作,并按統一要求做好建立檔案工作,準備好相關匯報材料。
(四)接受檢查評估階段(時間另行通知)
接受自治區對臨河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是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重要舉措,對推動臨河區語言文字規范化,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提高全民綜合素質,樹立城市文明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各單位要從構建臨河和諧社會的政治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語言文字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建立目標責任制,明確目標,責任到人,確保語言文字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突出重點,不斷提高,全面推進。要以黨政機關、各級各類學校、新聞媒體、主要公共服務行業為重點,立足經常性管理工作。要加大重點單位語言文字工作力度,提高重點領域用語、用字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其帶頭作用、榜樣作用和“窗口”作用,全面帶動和影響社會各方面,不斷推進全區語言文字工作規范化水平。
(三)強化責任,齊抓共管。協調聯動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管理是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強化責任意識,明確工作職責,密切協作配合,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協調聯動,把語言文字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確保高質量完成自治區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督導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