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眾咨詢:自己在臨河區一家企業工作,10月份因為疫情管控只工作了15天,公司告知10 月份只給發15天工資,這樣合理嗎?
《行風熱線》公益律師章艷江答復:根據聽眾反饋的信息來看,用人單位做法不符合規定。人社部在2020年出臺相關文件,對疫情期間工資的發放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規定,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第一個月的工資按照之前的待遇發放,第二個月可以發放社平工資的70%、60%或者基本生活費。各地區根據此規定結合當地情況參照執行。建議聽眾與單位協商處理,協商無果,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