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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21 11:14  來源:巴彥淖爾市司法局   錄入:web  
    
巴彥淖爾市司法局關于《巴彥淖爾市農藥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我市農藥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市農牧局起草了《巴彥淖爾市農藥管理條例(草案)》,現將《巴彥淖爾市農藥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或建議,可于2020年3月2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ㄒ唬┩ㄟ^信函方式將意見或建議郵寄至: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司法局立法科(郵政編碼:015000),并請注明“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ǘ┩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或建議發送至:2804160631@qq.com。

  附件:《巴彥淖爾市農藥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020年2月21日

  

巴彥淖爾市農藥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打造綠色有機高端農畜產品生產加工輸出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及配套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藥監督管理活動。除本條例外,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已經做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藥管理工作遵循嚴把標準、依規執行、監督到位、獎罰分明、損害擔責的原則。

  農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部門依法履職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內容,保障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對全市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農藥經營者、農藥使用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經營,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主動回收和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鼓勵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和農藥使用者回收和處置農藥包裝廢棄物,制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獎勵處罰制度,保障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的開展。

  對在農藥推廣、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農藥經營

  第八條  我市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嚴格執行《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并對農藥經營者每年進行一次集中培訓。

  第九條  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到旗縣區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十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可追溯電子銷售臺賬,將備案后的農藥粘貼“巴彥淖爾市農藥管理全程可追溯二維碼”。

  農藥經營者按“一瓶(袋)一碼”粘貼追溯二維碼,并在“中國追溯·巴彥淖爾市農藥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上錄入入庫、銷售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等相關信息。電子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農藥經營者應當要求農藥購買者出示本人身份證,實名購買。

  第十一條 任何農藥經營者不得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批發農藥。

 

  第三章 農藥使用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向農藥使用者開展環境保護培訓,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  農藥使用者不得在烏梁素海周邊和天賦河套品牌原料基地、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使用限用農藥。

  第十四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將營業執照、施藥設備、人員數量等相關信息到所在旗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具有植物保護、農學、農藥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經過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56個學時的培訓,并取得結業合格證的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詳細記錄服務對象(農戶)姓名、住址、服務農作物和面積、使用農藥名稱及數量、病蟲害防治的GPS等數據資料。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帶藥服務還應當保留購藥憑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規格、數量、生產企業、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六條  農藥使用者雇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進行病蟲害防治服務,應當查驗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的相關證明材料,再簽訂服務合同。

 

  第四章  包裝廢棄物回收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

  第十八條  按照市場運作、政府引導、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以“誰使用誰交回、誰銷售誰收集、專業機構處置、市場主體承擔、公共財政補充”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

 ?。ㄒ唬┺r藥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引導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ǘ┺r藥使用者應當按照“誰使用、誰交回”的原則,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物等廢棄物,主動及時交回農藥經營店或回收服務機構。

 ?。ㄈ┦?、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獎勵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農藥經營者、農藥使用者。具體辦法參照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

  農藥使用者在配制農藥過程中應通過反復清洗等方式減少、清除農藥包裝廢棄物內的殘留農藥。

  難以確定回收責任主體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由當地人民政府布局建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網點或委托的農藥批發經營者或回收服務機構負責回收。

  第二十條  農藥經營者、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機構(站)管理者應當建立回收處理臺賬,記錄包裝廢棄物的類型、數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不得拒收其回收范圍內的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和集中貯存過程中,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標準及其規范的相關要求,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防火等措施,存于專門場所或容器,在醒目位置設置有毒有害標識,禁止露天存放,禁止將危險特性不相容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混合貯存。

  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應配備泄露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等,在醒目位置設置有毒有害標識,并遠離水源和熱源。

  第二十二條  農藥經營者應將回收暫存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至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貯存場所。轉運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處置的相關規定。相應的處置單位應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旗縣區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回收處置費用由相應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有能力處置而不處置或者無能力處置又不委托的,由旗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單位代為處置,相關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承擔。

  難以明確回收處理責任主體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費用,列入市、旗縣區級人民政府財政支出,根據本地實際對農藥經營者給予回收補貼支持。

  第二十五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以后應當按照“回收于農田、再用于農業”的原則充分資源化利用,繼續用作農藥包裝或作為生產農藥包裝等農業生產用具原料;不能資源化利用的,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

  鼓勵和支持有能力的企業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農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巴彥淖爾市農藥追溯管理平臺、農藥備案登記檔案、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備案登記檔案;發現違法經營農藥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十七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農藥質量進行抽檢,將抽檢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  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監督處置,處置費用由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二十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向沒有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批發農藥的,由旗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1萬以下,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1萬以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農藥經營者在所銷售農藥的包裝物上不粘貼“巴彥淖爾市農藥全程可追溯二維碼”,未將信息錄入“中國追溯·巴彥淖爾市農藥追溯管理信息平臺”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農藥使用者在天賦河套品牌原料基地,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使用限用農藥的,取消認證資格。

  第三十三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徺I時未查驗農藥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農藥經銷商采購發票等票據,未購買貼有“巴彥淖爾市農藥全程可追溯二維碼”的農藥,未持身份證實名購買;

 ?。ǘ┫蛭慈〉棉r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銷商購買農藥。

  第三十四條 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管理者未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的,由旗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主體不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按照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ㄒ唬┗厥罩黧w為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農藥經營者的,由旗縣區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厥罩黧w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由旗縣區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ㄈ┗厥罩黧w為農藥使用者個人的,由旗縣區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取消其享受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補貼,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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