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 id="oq0i2"><small id="oq0i2"></small></sup><rt id="oq0i2"><optgroup id="oq0i2"></optgroup></rt>
<acronym id="oq0i2"></acronym><acronym id="oq0i2"><small id="oq0i2"></small></acronym>
<acronym id="oq0i2"></acronym>
  
中文版  |  蒙文版
當前位置:首頁>調查征集
日期:2018-05-30 15:34  來源:市政府法制辦   錄入:高也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市政府法制辦決定,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充分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18年6月2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ㄒ唬┩ㄟ^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巴彥淖爾市新華西街市黨政辦公大樓9100室(郵政編碼:01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ǘ┩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bszffzb@126.com。

  附件:《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5月29日 

 

  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ú莅刚髑笠庖姼澹?/strong>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清潔、美麗、文明、宜居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一領導與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原則,逐步推行專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旗縣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園林、衛生、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化項目建設的領導,按照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因地制宜、有效利用的原則,逐步將各部門、單位涉及群眾日常生活的管理、執法和服務資源并入統一服務平臺。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創新管理模式,利用數字化信息技術裝備及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美麗、文明社區。

  第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應當受到全社會尊重。

  每年10月26日為本市環衛工人節。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對單位所有或者管理的場所合理劃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和責任內容,并與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缆芳暗缆穬蓚瓤盏?、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園、景觀河道、公共廁所、果皮箱、垃圾轉運站(點)、垃圾焚燒廠、垃圾填埋場及其他市政公共設施的清掃保潔、維護,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ǘ┚用窬幼^,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居民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清掃保潔費用;

 ?。ㄈ╄F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圍,機場、車站、風景旅游、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商場、超市、賓館、停車場、集貿市場、便民市場、店鋪、個體攤點等經營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河道、溝渠由所在轄區政府負責;

 ?。ㄋ模C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ㄎ澹┙ㄔO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已經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腥莺铜h境衛生責任區域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并書面通知責任人。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堆放、亂吊掛、亂張貼、涂寫、刻畫;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渣土;

 ?。ㄈ┒〞r清掃、保潔,垃圾日產日清;

 ?。ㄋ模┘皶r掃雪除冰;

 ?。ㄎ澹┌凑找幏对O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舉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條 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候車點、崗亭、報刊亭以及供電、通訊、廣播電視、道路名牌等專用設施,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保持完好和整潔,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在道路兩側停放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亂停亂放。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和機動車停放狀況,可以在道路兩側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標明停放位置和朝向。

  第十六條 除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采取設置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鼓勵道路兩側單位的內部停車場面向社會開放使用。

  停車場的規劃、設置、管理及經營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饬⒚嫔{符合城市色彩規劃,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要求;

 ?。ǘ┙ㄖ镯敳?、外走廊、樓道等保持整潔,無堆物;

 ?。ㄈ┙乖诮ㄖ?、構筑物頂部、外墻立面上安裝設施,放置、懸掛、搭建物品(空調機、太陽能設備以及其他依法批準設置的物品除外);

 ?。ㄋ模┌惭b防護欄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墻體;

 ?。ㄎ澹┲饕值纼蓚群椭攸c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迎街外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

  第二十條 禁止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道路上亂張貼、涂寫、刻畫。單位和個人在室外升掛的各類旗幟、條幅有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撤換。

  禁止沿街散發經營性宣傳單。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行為人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組織清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專項保障。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加工作業、設攤經營、堆放物品。臨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城市容貌標準明確各類施工圍擋的樣式、標準,并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圍擋(墻)設置要求和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明確的各類施工圍擋樣式、標準,設置施工圍擋,并將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積用于發布公益廣告;堆放物料不得超過圍擋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項目外,施工圍擋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

  第二十四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必須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維護責任單位及時修復。

  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潔;出現殘損的,由產權單位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道路及其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應當設置裝飾性燈光設施,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在適當位置設置一定數量、一定規模的便民市場。設置的早市、夜市和季節性果蔬市場應當明確經營起止時間及管理責任人。

  設置便民市場涉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國家規定的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組織完善環境衛生設施。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統一處置市區產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保證環境衛生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轉運站(點)的規劃布局,充分考慮方便群眾、便于管理、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等因素。

  建設項目規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確定的環境衛生專業單位。

  第三十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筑設計規范,組織建設足量的城市公共廁所,充分滿足群眾需要。

  城市公共廁所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按照公廁管理標準進行管理、維護,保證環境整潔、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轉運站(點)、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有礙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ㄈ┰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ㄋ模慕ㄖ锵蛲鈷仐夒s物;

 ?。ㄎ澹┰诶占萜鲀葍A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

  第三十三條 臨街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廢棄物、污廢水、油污,不得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污水收水口垃圾、污水不得混倒,不得在店外加工食品等物品、放置飲水鍋爐。

  第三十四條 禁止飼養豬、牛、羊、雞、鴨、鵝、兔等家畜家禽。禁止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臺外和窗外等場所搭建鴿舍等設施。

  第三十五條 攜寵物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為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場地或者其他臨街空地舉辦展覽、促銷、文化、體育、節慶和公益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主辦單位負責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當日產生的廢棄物,并在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

  第三十七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運輸沙、石、磚、煤炭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覆蓋、密閉等防護措施,防止沿途遺灑、泄漏,并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八條 建筑工程工地(含拆遷工程)出入口道路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硬化,安裝攝像頭等監控設備,同時配備車輛沖洗設施設備,防止車輛帶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九條 從事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清洗車輛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餐飲服務企業以及其他企業、機關、院校等單位的食堂、餐廳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運送、處理。

  第四十一條 工業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建筑垃圾由環衛專業單位集中處理并收費、運輸企業依法取得許可、運輸車輛實施登記管理等制度。

  建筑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的具體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并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布。

  第四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使用密閉、密封的專業車輛運輸建筑垃圾。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將使用的專業車輛報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登記,并領取載明所屬企業、車型、牌號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登記證》。

  第四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y一標識,統一安裝、使用記錄路線、時間和建筑垃圾處置地點的電子信息裝置;

 ?。ǘ┌凑帐腥莪h衛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不含居民個人住宅裝飾和裝修)和拆遷工程開工前,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應當與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證許可》的建筑垃圾收集運輸企業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協議》,并在協議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建筑垃圾應當送建筑垃圾消納場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建筑垃圾。

  居民個人住宅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零星少量建筑垃圾,應當送建筑垃圾消納場,并采取遮蓋措施防止灑漏。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免費收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本條例未涉及的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建立和完善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受理的舉報和投訴認真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舉報獎勵機制。

  第五十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有權對涉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場所、設施、證照等進行檢查,被檢查人應當配合。

  第五十一條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案件互相移送和辦理情況反饋制度,對不屬于本行政管理部門管轄案件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在案件辦理完結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辦理結果回復移送部門。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規定義務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劃、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道路兩側未施劃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或者未按照標線要求停車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涉及拆改建筑物、構筑物承重結構的,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不涉及承重結構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吊掛的物品或者亂張貼、涂寫、刻畫留有聯系電話的,通訊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市容環衛管理部門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擋的,或者違反規定占用道路和綠地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堆放物料超過圍擋高度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罰款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清理,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清理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者樹木、花草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及時清除臨時設施和廢棄物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采取覆蓋、密閉等防護措施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沿途遺灑、泄漏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入口沒有硬化、安裝監控設備、配備沖洗設備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路面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清理,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未經登記的專業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車輛所屬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罰款后仍不改正的,注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登記證》;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筑垃圾排放單位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前款規定簽訂、備案《建筑垃圾運輸協議》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市容環衛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ㄒ唬┪闯鍪拘姓谭ㄗC件的;

 ?。ǘ┪词褂眯姓谭ǚ晌臅土P沒專用票據的;

 ?。ㄈ┮靶U、粗暴執法的;

 ?。ㄋ模斒芾淼耐对V事項不予受理或者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ㄎ澹┩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渌`法行為。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拒絕、阻礙市容環衛行政執法活動的行為,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市政府法制辦     編輯:高也

 
           
主辦:臨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臨河區政務服務局
蒙ICP備13003680號    政府網站標識碼:1508020002    蒙公網安備:15080202000021號
網站地圖    網站支持IPv6
電話:0478-8526765
<sup id="oq0i2"><small id="oq0i2"></small></sup><rt id="oq0i2"><optgroup id="oq0i2"></optgroup></rt>
<acronym id="oq0i2"></acronym><acronym id="oq0i2"><small id="oq0i2"></small></acronym>
<acronym id="oq0i2"></acronym>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