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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14 15:07  來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錄入:高也  
    
關于《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法規草案擬定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新華西街1號巴彥淖爾市黨政辦公大樓9100室(郵政編碼:015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bszffzb@126.com。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

  聯 系 人:李 惠

  聯系電話:0478—8655761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8月14日 

 

巴彥淖爾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美麗、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建成區、旗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范圍由旗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推行專業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教育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涉及的有關單位、新聞媒體以及廣場、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保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支持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民和社會組織積極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共創整潔、美麗、文明社區。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八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經營管理的建(構)筑物場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周邊的區域,合理劃定責任區范圍,具體明確責任人義務,并以責任書的形式告知責任人。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械缆芳暗缆穬蓚瓤盏?、景觀河道、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點)等公共區域,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ǘ┳≌^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棄管的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ㄈ╄F路、公路、機場、車站、停車場、公交站點及其管理范圍,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園、旅游景區、文體娛樂等公共場所,商場、超市、賓館、集貿市場、會展場所、便民市場、店鋪、個體攤點等經營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C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由本單位負責;

 ?。ㄎ澹┙ㄔO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產權單位負責;

 ?。┖拥?、溝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3重熑螀^內市容有序,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堆放、亂吊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等行為;

 ?。ǘ┍3重熑螀^內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等;

 ?。ㄈ┌凑找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完好、整潔;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腥莺铜h境衛生管理要求。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候車點、崗亭、報刊亭以及供電、通訊、廣播電視、道路名牌等專用設施,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保持完好和整潔,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容管理要求和機動車停放狀況,可以在道路范圍以外兩側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標明停放位置和朝向。

  在道路兩側規定地點停放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范圍以外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采取設置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鼓勵臨街單位的內部停車場面向社會開放使用。

  城市公共停車場的規劃、設置、管理及經營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铣鞘腥菝矘藴室?,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ǘ┙ㄖ镯敳?、外走廊、樓道等保持整潔,無堆放物;

 ?。ㄈ┙乖诮ㄖ?、構筑物頂部、外墻立面上安裝設施,放置、懸掛、搭建物品(依法批準設置的物品除外);

 ?。ㄋ模┌惭b防護欄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墻體;

 ?。ㄎ澹┲饕值纼蓚群椭攸c地區的建筑物的頂部、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物品,平臺、開放式陽臺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 禁止擅自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迎街外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

  禁止在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和道路兩側設施、樹木上拉繩索(線纜)、吊掛物品。單位和個人在室外升掛的各類旗幟、條幅有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撤換。

  禁止沿街散發經營性宣傳單。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加工作業、設攤經營、堆放物品。臨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展示商品或者進行加工作業、放置飲水鍋爐等。

  第十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容貌標準明確各類施工圍擋的樣式、標準,并通過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標準設置施工圍擋,并將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積用于發布公益廣告。施工場地內堆放的物料不得超過圍擋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項目外,施工圍擋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

  第二十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破損、殘缺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立即修復。

  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應當選用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方式處理,并保持整潔,出現殘損的,由產權單位立即修復。

  第二十一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在適當位置設置一定數量、一定規模的便民市場。設置的早市、夜市和季節性果蔬市場應當明確經營起止時間及管理責任人。

  設置便民市場涉及居民住宅區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組織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城市建設相關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移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管理,并在辦理移交手續后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足量的城市公共廁所,充分滿足群眾需要。

  城市公共廁所應當按照公廁管理標準進行維護、保潔,保證環境整潔、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拆除生活垃圾轉運站(點)、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有礙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扔瓜果皮、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廢棄物的;

 ?。ㄈ┰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ㄋ模慕ㄖ锵蛲鈷仐夒s物;

 ?。ㄎ澹┰诶占萜鲀葍A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

 ?。┓?、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臨街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廢棄物、污廢水、油污,不得將廢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將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并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衛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頂部、陽臺外和窗外等場所搭建鴿舍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攜寵物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為犬只束牽引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并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

  禁止攜帶寵物犬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候車場所等區域。

  早七點至晚九點,禁止攜帶寵物犬進入廣場、公園等人員密集的開放式公共場所。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區域和規定時間段內從事經營的臨時攤點或者舉辦的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經營者或者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污染、損毀路面和公共設施。

  第三十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運輸沙、石、磚、煤炭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覆蓋、密閉等防護措施,防止沿途遺灑、泄漏,并按照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車輛清洗設施和攝像頭等監控設備,進出口的路面實行硬化處理,防止車輛帶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二條  從事車輛清洗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路面,影響周圍環境。清洗車輛的廢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餐飲服務企業以及其他企業、機關、院校等單位的食堂、餐廳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進行運送、處理。

  第三十四條 工業、建筑、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本條例未涉及但與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相關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職權,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規定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蚬怖嫘枰诘缆穬蓚群凸矆龅卦O置的專用設施,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

 ?。ǘ┡R街建筑物、構筑物容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

 ?。ㄈ┥米栽谂R街建筑物、構筑物迎街外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拆改門、窗,不涉及承重結構的;

 ?。ㄋ模┥米栽诘缆穬蓚群凸矆龅丶庸ぷ鳂I、設攤經營、堆放物品的;

 ?。ㄎ澹┡R街的經營者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展示商品或者進行加工作業、放置飲水鍋爐等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道路范圍以外兩側未施劃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或者未按照標線要求停車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擅自在道路范圍以外兩側開放空間施劃、撤除、圈占停車泊位,或者采取設置地鎖、隔離樁(墩)等方式妨礙停車泊位的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對單位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吊掛的物品或者亂張貼、涂寫、刻畫留有聯系電話的,通訊運營單位應當協助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擋的,或者違反規定占用道路和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堆放物料超過圍擋高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米圆鸪罾D運站(點)、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

 ?。ǘ┥米愿淖兩罾D運站(點)、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

 ?。ㄈ┙ㄖこ坦さ兀ê疬w工程)出入口道路出入口沒有按照有關規定硬化、安裝監控設備、配備清洗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扔瓜果皮、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廢棄物的;

 ?。ㄈ┰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ㄋ模慕ㄖ锵蛲鈷仐夒s物;

 ?。ㄎ澹┰诶占萜鲀葍A倒污水及帶明火的垃圾;

 ?。y寵物犬出戶時未束牽引帶或者未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的糞便的;

 ?。ㄆ撸y帶寵物犬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圖書館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和候車場所等區域或者在早七點至晚九點期間攜帶寵物犬進入廣場、公園等人員密集的開放式公共場所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U棄物、污廢水、油污倒入綠地、樹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ǘ⒗?、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ㄈ┓且蛱厥庑枰曫B家畜家禽的;

 ?。ㄋ模┰诰用褡≌瑯琼敳?、陽臺外和窗外等場所搭建鴿舍等設施的;

 ?。ㄎ澹氖萝囕v清洗和維護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造成路面損壞、污染或者樹木、花草死亡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O置臨時攤點或者舉辦文化商貿會展等活動,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及時清除廢棄物的;

 ?。ǘ┰诘缆飞闲旭偟倪\輸沙、石、磚、煤炭等散體物料的機動車輛,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采取覆蓋、密閉等防護措施的;

 ?。ㄈ┕I、建筑、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的地點、時間、方式傾倒生活垃圾或者未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或者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城市公共衛生設施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的專業設施,包括廁所、廢棄物收集容器、環境衛生專用標志、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及其停車場、廢棄物轉運站、廢棄物處理廠和環衛工作間等。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編輯: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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