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1〕1404號 1991-11-01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第二條失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解決森工企業困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林業系統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條款廢止]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