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22日(89)國稅地字第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經研究,現對鹽場、鹽礦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