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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89-01-25 10:01  來源:臨河區政務服務中心   錄入:web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
 
1989〕國稅地字第7號

已修改 成文日期:1989-01-25

注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40號),自2004年8月2日起第三條失效。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稅函〔2007〕629號),自2007年06月11日起第三條失效。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月4日起第三條失效。括號中的信息是否需要填,在2004年已經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生產核系列產品的廠礦,為照顧其特殊情況,除生活區、辦公區用地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外,其他用地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除生產核系列產品廠礦以外的其他企業,如儀表企業、機械修造企業、建筑安裝企業等,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上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要求照顧的,可根據《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由企業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核批。
  四、核工業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對核工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管工作。有關企業的納稅資料應嚴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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