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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89-11-10 09:56  來源:臨河區政務服務中心   錄入:web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9〕119號
 

部分有效    成文日期:1989-11-10

條款失效,第二條部分內容:“凡是生產經營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睆U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結合勞改勞教單位的特點,現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勞改單位及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的工廠、農場等,凡屬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稅;凡是生產經營用地,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圍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管教或生活用地與生產經營用地不能劃分開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監獄的用地,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生產設施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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