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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88-09-27 09:46  來源:臨河區政務服務中心   錄入:web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國務院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ㄒ唬﹪覚C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ǘ┯蓢邑斦块T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ㄈ┳诮趟聫R、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ㄋ模┦姓值?、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ㄎ澹┲苯佑糜谵r、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浥鷾书_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

 ?。ㄆ撸┯韶斦苛硇幸幎舛惖哪茉?、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ㄒ唬┱饔玫母?,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ǘ┱饔玫姆歉?,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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