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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89-12-21 09:44  來源:臨河區政務服務中心   錄入:web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國稅地字〔1989〕140號

已修改 成文日期:1989-12-21

注釋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80號),自2004年7月1日起,第九條“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規定失效。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加強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9號),自2004年7月1日起,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失效。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稅函〔2007〕629號),自2007年06月11日起,第四條、第六條失效。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月4日起,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廢止,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的內容失效。

5.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范圍內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號),自2014年1月1日起第十二條廢止。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11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自2016年5月29日起第十條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便于各地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我局根據各地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擬定了《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你們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研究貫徹執行。

附件: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對繳納農業稅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繳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對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應否征稅問題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于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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