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1998〕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有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資助和發展我國的體育事業、經研究決定,對個人購買體育彩票中獎收入的所得稅政策作如下調整: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199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