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1995-08-20
目前,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者給予獎勵的事例越來越多,各地要求對此明確稅收征免政策。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為了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