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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08 17:22  來源: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錄入:web  
    
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和各人民團體:

現將《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 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責任單位不公開)




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

為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促進創新鏈、產業鏈、人才鏈、政策鏈、資金鏈深度融合,更好發揮科技創新在推動高質量發展、實現人民高品質生活、構建新發展格局、推進現代化內蒙古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強科技創新供給

(一)推進重點領域技術創新。聚焦制約產業轉型升級的突出短板,瞄準稀土、大規模儲能、石墨烯、氫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領域,以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生態環境、現代農牧業等重點領域,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開展前沿技術攻關,著力突破“卡脖子”技術問題。把促進優勢特色產業延鏈補鏈強鏈作為主攻方向,統籌布局煤炭、電力、化工、冶金、種業等領域技術創新,推進信息化和人工智能與傳統產業深度融合。推動煤電油氣風光儲一體化發展。積極爭取國家重大項目和重點研發計劃并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重大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圍繞基礎前沿領域和關鍵核心技術重大科學問題,加強基礎研究前瞻布局,組織開展原創性研究。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共建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聚焦區域發展中的關鍵科學問題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加強科研條件平臺建設,推動大型科研儀器和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共享。

二、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三)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規范研發費用核算。按照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強度及增量增幅給予財政資金獎補,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補500萬元用于技術研發。完善突出創新導向的國有企業考核與激勵機制,提高創新指標考核權重,將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計。

(四)梯次培育科技型企業。完善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機制,形成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對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區外科技型企業、創新團隊和技術成果持有人來我區設立科技型企業的,自該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對首次獲批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區內企業和整體遷入我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研發經費。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通過優先參與電力交易、配比風光發電量、執行倒階梯輸配電價等措施,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五)引導產學研協同創新。鼓勵企業牽頭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支持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業建立研發和成果轉化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產學研結合緊密的創新平臺優先給予政策支持。支持駐區中央企業在我區設立研發中心或協同創新聯合體。

(六)推動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優化信貸流程,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放。成立自治區科技投資集團,統籌管理科技創新類基金。健全科技型企業融資擔保平臺體系,加大科技成果質押融資補償力度,對科技型企業貸款給予一定比例貼息支持。推動科技成果資產證券化發展。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補;對在自治區股權交易市場科創板掛牌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補。對金融支持科技創新情況進行專項統計、專項考評,將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納入自治區金融工作獎勵范疇。

三、統籌創新平臺載體建設

(七)優化創新平臺布局。將各類創新平臺優化整合為科學與工程研究、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三類。加快創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創新平臺,到2025年建設國家級重點實驗室4家、技術創新中心2家、工程研究中心4家、制造業創新中心2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7個,建設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165家、技術創新中心20家、工程研究中心150家、制造業創新中心15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50個、臨床醫學研究中心10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1家。

(八)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處于創建期的國家級創新平臺,給予資金、土地、用能等方面支持;批準建設后,連續5年對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每年給予不低于3000萬元支持,對重點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每年給予不低于1000萬元支持,對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每年給予不低于100萬元支持,用于開展研發活動。支持省部共建創新平臺建設。對各類創新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擇優支持。

(九)加強創新載體建設。積極創建呼包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自治區每年分別對呼包鄂三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5000萬元支持,連續支持5年。積極創建鄂爾多斯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巴彥淖爾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自治區每年分別給予5000萬元支持,連續支持5年。開展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提質進位”行動、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促優培育”行動。對新獲批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一次性最高20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對進入全國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獲批的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到2025年,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達到5家、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達到15家。

四、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十)構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體系。推進內蒙古科技大市場建設,連續5年給予運營經費支持。鼓勵有條件的盟市建設科技大市場。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示范基地、專業化技術研發與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200萬元經費支持。對績效評價優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和服務平臺給予后補助支持。到2025年,建成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3至4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基地5至6個,中試公共服務平臺2至3個,盟市科技市場5至6個。

(十一)加強技術轉移機構建設。鼓勵和支持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人才培養基地和績效突出的職業經理人給予一次性支持和獎勵。到2025年,國家級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達到2至3個,自治區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達到50家。

(十二)完善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制度,加大對首次投放國內市場、具有核心知識產權但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的重大創新產品采購力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同類型產品時,應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和權重,對創新產品不要求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自治區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金采購創新產品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五、構建開放合作格局

(十三)建立合作共贏機制。加強與國家部委、發達地區和知名高校、重點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建立“4+8+N”科技合作機制,開展聯合攻關、成果轉化、平臺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定期召開“科技興蒙”行動合作推進會。

(十四)支持全方位協同創新。對國家級科研機構和“雙一流”大學來我區獨立或聯合建設的國家級創新平臺或新型研發機構,根據投資額和運行績效,連續5年給予每年最高100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對世界500強和國內100強企業來我區設立獨立法人研發機構并開展研發活動的,給予一定支持。

(十五)加強國際創新交流合作。推進與發達國家以及蒙古國、俄羅斯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合作。加大對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的支持力度。支持與國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共建聯合實驗室、技術轉移中心、合作科技園等。

(十六)擴大科技計劃項目對外開放。綜合運用擇優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拓展科技計劃項目來源。支持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牽頭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由項目合同各方約定成果歸屬和分享方式。建立自治區財政科研資金跨區使用機制,允許跨境聯合項目資金撥付至國(境)外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

六、加大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

(十七)大力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加快引進重點產業、重點領域創新型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推廣顧問指導、兼職服務、“候鳥式”聘任等方式,探索“研發在北上廣、轉化在內蒙古”引才模式,積極構建“人才飛地”。落實和完善高層次人才獎勵制度,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對帶人才、帶項目、帶技術來我區創新創業的,納入科技金融項目貸款貼息范圍。剛性引進的六類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區入學的,由有關盟市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落實。加強院士專家工作站建設和運行管理。

(十八)著力培養本土創新人才。加大院士后備人選和領軍人才培養力度,對有潛力參選院士的高層次領軍人才、行業領軍人才,分別給予一次性500萬元、300萬元專項資助用于開展科研活動。建立“科技興蒙”行動重大項目首席專家制度。將中央駐區科研機構創新型領軍人才、創新團隊以及青年人才等納入自治區人才政策覆蓋范圍并享受相應待遇。支持與國際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定向合作,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科技人才。推動產教融合、校企聯合,培養一批實用型技能人才。大力培養創新型企業家。

(十九)強化科技人才激勵。對我區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相關人員,按國家獎金額度的5倍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和獎勵。對承擔自治區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研人員,可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延遲辦理退休手續,不占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職數。鼓勵企業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或現金分紅激勵支出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設立自治區高校、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呼和浩特市創建“北疆科創中心聯合體”。

七、深化科研體制機制改革

(二十)推進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完善科研院所內部治理,推動科研院所實行章程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編制或人員總量內自主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確定崗位結構比例。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企業性質的技術轉移機構或委托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大力發展新型研發機構。

(二十一)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調整科研團隊,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主管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備案。簡化項目經費預算編制,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開展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試點,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團隊自主決定使用。

(二十二)改進項目資金撥付方式。探索建立自治區財政科研資金直接撥付機制。自治區本級科研項目資金全部實行授權支付,各級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各類科技專項轉移支付指標文件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到項目單位,不得滯留、截留、挪用。允許預算單位將承擔的科研項目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資金管理使用制度,??顚S?、單獨核算。

(二十三)改進科研項目費用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勞務性報酬和社會保險補助等可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干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承擔的自治區科技項目,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費后,500萬元以下(包括500萬元)部分的間接費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包括1000萬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對于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間接經費比例。項目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可按項目實施進度發放。國家和自治區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三公”經費中因公出國(境)費用統計范圍。

(二十四)自主規范管理橫向委托項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經費,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開展橫向委托項目所發生的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會議費不納入一般性支出統計范圍。橫向委托項目合同雙方可自主約定成果歸屬、使用以及報酬提取分配等事項,如無合同約定,允許項目組成員自主決定。

(二十五)改進科研儀器設備耗材采購辦法。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的儀器設備,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采取更加靈活便利的采購方式。對于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標程序,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

(二十六)完善績效工資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有關規定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員、創新團隊和優秀青年人才傾斜。對全時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單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等,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分配方式,所需經費可在項目經費中單獨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相應增加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蒲腥藛T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二十七)建立創新容錯機制。鼓勵科研人員大膽實踐、勇于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對因不可抗因素未實現預期目標或失敗的自治區級重大產業技術研發項目,經專家評議確有重大探索價值且項目承擔人員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繼續支持其開展研究。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先行先試、無意過失導致的偏差失誤,科研人員已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細化配套政策,全力推動落實。自治區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實施細則。各盟市黨委、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區有關部門每年年底前,要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情況。

(二十九)強化創新投入。旗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科學技術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比重。整合各部門管理的科技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帶動社會和民間資本投入。

(三十)加強督查評估。加強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情況的督促檢查。對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及時調整完善。

我區現行相關政策與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執行。國家后續出臺新政策的,遵照國家政策執行。中央駐區單位參照本《政策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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