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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08 16:53  來源:臨河區政務服務局   錄入:web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村級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牧區行政嘎查、村(以下簡稱村)村級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和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農〔2019〕17號),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村牧區村級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包括公益事業項目和美麗鄉村項目(以下統稱財政獎補項目)。

公益事業項目指為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興建的單個公益性建設項目。

美麗鄉村項目是指為提升農村整體村容村貌、環境質量而開展的綜合性建設項目。

第三條? 財政獎補項目管理是指對財政獎補項目的規劃、議定、申報、實施、驗收、管護、資金兌付以及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的管理行為。

第四條? 財政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自治區、盟市和旗縣(市、區)四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對議事主體通過籌資籌勞辦法和民主議事程序,議定實施的財政獎補項目建設給予獎補的資金。

第五條? 議事主體是指在嘎查、村、國有農牧林場等范圍內,通過民主議事、自愿籌資籌勞實施財政獎補項目建設的農牧民(農工、林工,以下簡稱“農牧民”)。

第六條? 財政獎補項目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規劃先行,均衡推進。依據村鎮規劃,結合城鎮化和鄉村振興戰略、提高項目建設的前瞻性,均衡、有序開展項目建設。

民辦公助,先籌后補。堅持以農牧民議事為前提,以農牧民自愿籌資籌勞為基礎,政府通過民辦公助的方式,對符合規定的項目,在村民籌資籌勞等非政府投入到位后給予相應的財政獎補。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項目建設要充分考慮政府財力及農牧民承受能力,項目選擇、建設規模及標準要與當地地域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上不實施大型項目。建設項目要適當向貧困嘎查村傾斜。

嚴格管理,陽光操作。財政獎補資金專項用于對農牧民籌資籌勞開展的財政獎補項目的獎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民主議事、籌資籌勞、招標議標等全過程實行公示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第七條? 財政獎補的范圍包括:

(一)村內街道硬化;

(二)村內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農渠、毛渠、堰塘、橋涵、口閘、泵房、渡槽、機電井、小型提灌、排灌站、小塘壩、蓄水池、小型山洪溝治理以及節水灌溉設施的修建;

(三)村內集中供水用水設施建設、管網鋪設等;

(四)村內綠化、美化、亮化、凈化工程,排污、雨水設施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等;

(五)村內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包括農畜產品公共服務設施(交易、儲存、防疫、改良等)、新能源建設項目和戶外電力設施等;

(六)農牧民文化活動室、文化活動場所設施及配套設施。

(七)牧區可以結合地域特點在居住相對集中的村內開展公益事業項目建設,但對于牧戶居住分散、多數牧民需求強烈、不宜和不能集中建設的項目,須嚴格把握議事范圍、籌資籌勞范圍和受益范圍,方可采取分戶實施項目。

第八條? 以下項目不得列入財政獎補范圍:

(一)跨村及村以上范圍的公益性事業項目;

(二)農牧民一家一戶房前屋后建廁、打井、植樹以及農牧民在其承包的耕地、草坡、荒地、荒灘上改造生產條件、提高地力、種樹種草等單獨受益的項目;

(三)應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的項目,如:農村牧區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優撫、撫恤等社會公益項目,村委會修建、辦公設備采買、車輛購置、嘎查村干部報酬、辦公經費等村務管理項目;

(四)超出農牧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貸款等方式實施的項目;

(五)投資額度較大或受益戶數(人口)較少的生產性項目。

第九條 ?財政獎補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旗縣為主”的原則。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區發展規劃、建立并維護全區項目庫,制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分配資金、監督各級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組織全區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盟市財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工作指導、公益事業項目合規性審核、批復美麗鄉村項目、依規分配下達資金、監督檢查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旗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庫建設、項目審核、批復公益事業項目、監督指導項目實施、績效管理等。蘇木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民主議事、項目規劃編制、實地查看、匯總上報、組織管理、核查驗收工作,對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項目儲備。旗縣(市、區)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農村牧區農牧業發展規劃,編制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規劃,建立滾動項目庫,并組織蘇木鄉鎮將有意愿實施的項目錄入《村級公益事業財政獎補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公益事業項目申報。

(一)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情況和要求,結合項目儲備情況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二)民主議事。具體項目由受益村、村兩委、蘇木鄉鎮政府組織部分受益群眾提出,經民主議事通過后,填寫《農牧民表決記錄》、《項目預算表》和《項目申報表》上報蘇木鄉鎮政府。民主議事中,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農牧民代表不得低于參會人員半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人員同意,視為通過。

(三)蘇木鄉鎮政府根據當地村鎮總體建設規劃,對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明確項目實施后達到的績效目標,及時錄入管理系統上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

(四)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旗縣鄉村建設規劃,統籌確定當地公益事業項目規劃,對項目的可行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準,在每年4月30日前,將項目錄入管理系統。對當年實施的項目,應待盟市財政部門審核后,要及時批復并在取得水利、電業、環保等相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盟市財政部門對旗縣(市、區)上報并錄入管理系統的項目合規性嚴格把關,在旗縣(市、區)錄入系統并上報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復工作。

(六)自治區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網上監督,對不符合相關政策的項目及時通知相關盟市、旗縣(市、區)作出調整。

第十二條? 美麗鄉村項目申報。

(一)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自治區、盟市的申報要

求,結合項目儲備情況,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二)民主議事。具體項目由蘇木鄉鎮政府、村兩委提出,經民主議事通過后,填寫《農牧民表決記錄》、《項目預算表》、《項目申報表》和《項目績效目標表》上報蘇木鄉鎮政府。民主議事中,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農牧民代表不得低于參會人員半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人員同意,視為通過。議事結果應向村民進行公示。

(三)蘇木鄉鎮政府根據當地村鎮總體建設規劃,對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明確項目實施后達到的績效目標,及時錄入管理系統上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

(四)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旗縣(市、區)鄉村建設規劃,統籌當地美麗鄉村建設規劃,對項目的可行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準,按時限要求將項目錄入管理系統。

(五)盟市財政部門對旗縣(市、區)錄入管理系統并上報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向自治區申報。

(六)自治區財政部門對盟市申報的美麗鄉村項目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下達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

(一)美麗鄉村項目由旗縣(市、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旗縣(市、區)委托蘇木鄉鎮實施。公益事業項目由蘇木鄉鎮負責統一組織實施。

(二)要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要求,開展招投標和選擇監理單位。招投標限額內項目,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由組織實施者自行選擇施工單位,并對工程質量、安全等負責。

第十四條? 村兩委班子主要負責人必須參與項目招投標、合同簽署和對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項目承包商對施工質量、安全、工期等負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應發揮村民理財小組、項目理事會、項目監督小組等組織的監督管理作用,實行民議、民建、民管,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第十六條 ?旗縣(市、區)有關部門及蘇木鄉鎮要加強對村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提高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安全性和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批準建設項目實行兩次公示制度和五張照片制度。公示制度是指在項目立項、招標和承包合同簽署后但尚未開工建設前,將項目決策和招投標有關情況向受益主體公示;項目竣工驗收后,將項目實際執行情況再次向受益主體公示。

五張照片制度是指將清晰完整的村民議事、項目施工前、施工中、完工后以及標識牌的照片及時錄入管理系統,且項目施工前和完工后的照片要選取同一地點、同一角度、同一參照物拍攝。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

(一)美麗鄉村項目由盟市或委托旗縣(市、區)組織驗收,

公益事業項目由旗縣(市、區)或委托蘇木鄉鎮組織驗收。

(二)項目建成后,由實施主體提出驗收申請,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要及時組織驗收,并應邀請監督評審、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對照項目方案、施工合同、績效目標等開展項目驗收。

(三)對驗收合格的項目,驗收組織者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按照項目逐一出具評審報告,并據此結算資金,開展項目績效評價。

(四)建成的項目,要完善移交手續,及時交由村集體登記并管理?;I資者有要求的,按籌資者投資情況依法依規落實產權。

第十九條? 后期管護。

(一)蘇木鄉鎮或嘎查村要建立完備的農村公益設施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保證項目正常運轉并長期發揮效益。項目申請中要明確承諾后期管理方式和管護資金來源、規模和責任,并將管護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及結果運用。

(二)實施主體要本著節儉、美觀、實用的原則,在項目周邊合適的地點,設立帶有自治區統一設計標識的永久性標識牌,主要包括蘇木鄉鎮、嘎查村名稱、項目名稱、投資總額、項目完工日期等基本內容。

(三)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財政部門應重視項目檔案管理等基礎工作,及時將村民議事會議記錄、籌資籌勞方案、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建設預決算、項目建設前后的影像資料、紙質檔案等原件匯總歸檔,建立臺賬,保留在蘇木鄉鎮財政所;旗縣(市、區)、蘇木鄉鎮應建立相應的電子檔案。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獎補項目資金按照“分級負責、上級獎補”的原則籌集。自治區本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于支持各地開展財政獎補項目。盟市、旗縣(市、區)應根據當地財力狀況和鄉村振興戰略目標任務,將每年財政獎補項目資金列入年度預算,與上級下達的資金統籌使用,確保開展獎補項目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創新財政獎補項目建設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采用以獎代補、民辦公助、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有關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對各地獎補資金,按照“全面推進、因素獎補,典型示范、特別獎補”原則,綜合考慮各地預算安排資金、嘎查村個數、鄉村人口、績效評價結果及其他因素等進行測算分配。

(一)全面推進,因素獎補。為持續全面推進各地財政獎補工作,以盟市為單位采用因素法測算對各地的財政獎補資金。自治區對旗縣(市、區)黨委政府推進財政獎補工作愿望強烈、項目庫建設較為完善、開展的獎補項目程序規范合法、績效考評成績優秀、所屬嘎查村普遍開展了財政獎補項目建設的旗縣(市、區)可根據情況給予重點獎補。

(二)典型示范,特別獎補。自治區對有經蘇木鄉鎮以上政府批準的整體規劃;人居環境較好,村容村貌整潔;基本實現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基本完成戶用廁所無害化改造,廁所糞污基本得到處理或資源化利用;生活污水治理率明顯提高;長效管護機制初步建立;兩委班子組織領導力強、群眾積極性高、有發展前景、具備一定基礎條件的嘎查村,命名為美麗鄉村給予特別獎補,獎補資金繼續用于該嘎查村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對財政獎補項目實行績效考評制度,并將考評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鉤。

第二十四條? 盟市、旗縣(市、區)存在以前年度資金滯留或無法到位、本級預算安排不執行、虛假籌資等問題造成項目建設進度緩慢、停滯等現象,在下一年度分配資金中按規?;蛞欢ū壤藴p項目資金。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對各地實施財政獎補項目,農牧民籌資籌勞等非政府投入不得低于單個項目投資總額的10%。

第二十六條? 財政獎補項目籌資籌勞上限標準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農牧民需求迫切、反映強烈、直接受益的嘎查村內生產、生活性公益項目,經履行民主程序,并經旗縣(市、區)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可適當提高籌資額度,但要防止不顧農牧民意愿和承受能力,加重農牧民負擔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財政獎補項目保證金比例不得高于單個項目投資額的5%,待項目經過一年運行后檢驗無質量問題,再支付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財政獎補項目資金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只有在村民籌資、村集體等非政府投入資金到賬,具備項目開工條件后,才能由村級提出申請,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或蘇木鄉鎮財政所按工程進度撥付資金,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清算,多退少補。

第三十條 ?旗縣(市、區)財政獎補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顚S?。蘇木鄉鎮也要對農牧民籌資和社會捐贈實行專賬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盟市旗縣財政每年應安排適當數額的管理經費和項目維護運行費用,用于項目規劃申報、查勘驗收、標識制作、政策宣傳、檔案管理、業務培訓、項目招投標、項目評審、工程監理、必要的辦公費用以及用于項目后期管護運行等,但不得從財政獎補資金中提取。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盟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獎補項目實施管理的指導和服務,旗縣(市、區)財政部門和蘇木鄉鎮要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機構履行職責,加強對施工各環節的質量監控,提高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和安全性。各級財政部門可利用衛星定位、無人機等先進技術設備,強化對項目的審核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財政獎補項目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進度。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每年對公益事業項目實地檢查不少于2次,盟市財政部門每年對美麗鄉村項目實地檢查和對部分公益事業項目抽查不少于1次,自治區財政部門每年開展隨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對未履行財政獎補項目程序,擅自變更項目地點、內容、標準和投資規模,擠占挪用項目資金或弄虛作假套取上級獎補資金的,應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扣回獎補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并建議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各盟市可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6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內財農改〔2016〕15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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