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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29 16:32  來源:臨河民政   錄入:web
    
巴彥淖爾市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主要優惠政策
 

一、用地、規劃和建設政策

1、落實自然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規定的用地政策,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統籌利用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各有關部門應按程序依據規劃調整其土地使用性質。

2.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

3.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由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經養老主管部門認定后同意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其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經市、旗縣區批準后,辦理協議出讓(租賃)土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但法律法規規章和原《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4.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原則上以租賃方式為主。土地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5.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作變更。

6.鼓勵農村牧區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于發展養老服務。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建設。對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辦的養老服務設施,探索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許經營困難的社會服務機構申請退出養老服務領域,并轉讓其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自有房屋和設施設備等。

7.支持加快完善服務場所的產權登記手續。對于新建養老機構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涉及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通過“首問負責”、“一站式服務”等舉措,依法加快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動產登記服務,支持申請設立和建設養老機構。對相關手續不完善,暫時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關手續后辦理。

8.將投資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整合為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4個階段。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立項階段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階段工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工作。打破部門界限,壓減和理順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每個審批階段由牽頭部門統一受理申請材料、統一組織其他審批部門開展并聯審批、督促協調審批進度、在流程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并統一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審批結果。

9.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區未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建設規劃標準的,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并符合無障礙設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

二、稅費優惠政策

1.對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的養護服務免征增值稅。

2.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4.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征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提供養老服務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繳城市建設和房屋建設的有關收費;適當減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投融資優惠政策。

1.加強金融支持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類規劃和政策的銜接,以滿足“老有所養”、推進醫養結合和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需求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約金融服務的體制機制障礙,努力尋求重點領域突破。

2.金融機構應當增加對養老服務項目的信貸投入,適當放寬貸款條件,并提供優惠利率。加強銀企合作,重點加強康復輔具、醫療、食品藥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的行業產業、老年生活設施等信貸服務。

3.鼓勵社會資本采取建立基金、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建設養老設施、購置設備和收購改造社會閑置資源等。

4.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和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提供信貸支持,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探索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四、財政補貼支持政策

1.新建和改擴建的五保供養機構,在自治區?補貼經費的基礎上,市本級財政每張床位補貼3000元,旗縣區?財政每張床位補貼6000元。

2.自治區財政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每張床位(含公共設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對于社會力量購買閑置廠房、空置學校、私人房產進行維修改造開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給予每張床位(含公共設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繕補貼;對于租賃房產開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且租賃合同在5年以上的,給予每張床位(含公共設施30平方米計算)2000元的一次性維修補貼。以上三類的補貼資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門頒發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證書》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給予補貼,以保障新建和改擴建的房舍全部用于養老服務。對享受財政補貼后改變用途的機構要追回已享受補貼。

3.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制定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標準,由自治區財政按機構等級和實際入住人數每張床位每月給予100元至300元的運營補貼。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與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享受同等床位運營補貼政策。除自治區補貼外,旗縣區財政按實際入住人數給予每張床位每月100元的運營補貼。

4.政府對公辦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投保費用,采取自治區、市、旗縣區財政5∶3∶2的比例給予補貼。

5.對各類養老機構中已取得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護理工作兩年以上的養老護理員,每人每月分別給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崗位津貼。按照政府、機構和護理員本人6∶3∶1的比例給予意外傷害投保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6.對日服務老年人數50人以上的街道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站,旗縣區采取以獎代補的形式每年給予1-5萬元的運營補貼。

五、醫養結合政策

1.支持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聯合體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齡、殘疾等行動不便或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居家醫療服務。

2.支持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利用現有資源,內部改擴建一批社區(蘇木鄉鎮)醫養結合服務設施。

3、支持醫療機構向下延伸辦社區(蘇木鄉鎮)養老機構。支持開展“互聯網+照護服務”,積極發展家庭養老床位和護理型養老床位。

4.鼓勵有條件的中醫(蒙醫)醫院開展社區和居家康養服務,推進中醫藥(蒙醫藥)健康養老向農村、社區、家庭下沉。

5.支持有條件的中醫(蒙醫)醫院托管或者舉辦養老機構。

6.鼓勵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依規在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服務站點,提供嵌入式醫療衛生服務。

7.支持養老機構開辦老年病院、康復院、醫務室等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醫療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備案管理制度。醫療衛生機構舉辦養老機構,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到所在地旗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8.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9.鼓勵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到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支持醫務人員特別是退休返聘且臨床經驗豐富的護士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

六、培訓補貼政策

1.將養老護理員培訓作為職業培訓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將與養老護理相關的職業(工種)列入緊缺急需工種目錄,納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就業再就業培訓體系,建立人才評價、使用、激勵機制。滿足養老護理員技能培訓的需求。

2.自治區、盟市利用財政資金、就業再就業培訓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補貼方式,加大養老護理員的培訓力度。對參加養老服務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且培訓合格的勞動者,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3.推動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發養老服務和老年教育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服務。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與養老服務人員薪酬待遇掛鉤機制,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獎懲機制,提升養老護理隊伍職業道德素養。

4.將養老護理員納入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和城市積分入戶政策范圍。積極開發老年人力資源,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養老服務培訓,倡導“互助養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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