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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03 18:07  來源:臨河商務   錄入:web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七號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促進條例

(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大力發展開放型經濟,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遵循統籌謀劃、制度引領、優勢培育、內外聯動、協同發展的原則,提升對外開放水平,打造國內大循環的重要節點和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戰略支點,在聯通國內國際雙循環中發揮更大作用,更好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

第四條 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統籌發展和安全,積極參與共建“一帶一路”和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和東三省的聯通,拓展歐洲、東北亞、中西亞等國外市場,更好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構建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全方位開放新格局,服務和促進國家向北開放。

第五條 自治區建立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部署、指導推動、督促落實等各項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金融管理、外事、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

貿促會、工商聯等群團組織應當依法參加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加強與國際商協會聯絡交往,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活動。

第七條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各方面依法參與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相關活動。

第二章 提升橋頭堡功能

第八條 自治區加快構建聯通內外、輻射周邊、資源集聚集散、要素融匯融通的全域開放平臺,強化開放大通道建設,將區位優勢轉化為開放優勢和發展優勢。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口岸管理體制,統籌推進平安、效能、智慧、法治、綠色口岸建設,對全區各口岸功能布局、發展重點實施分類指導和規劃,在擴大開放、建設投入、功能拓展等方面,實行差別化管理,避免口岸同質化競爭、孤立式運行,提升口岸集聚、輻射功能和國際競爭力。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資源稟賦和實際條件加強口岸城市建設,提升人口產業集聚能力,強化口岸城市對口岸功能的支撐作用。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建設綜合樞紐口岸,加強口岸通道能力建設,以國際貿易、物流倉儲、加工制造為主導,加強口岸通關、產業、物流、倉儲等基礎設施、配套設施建設和智能化改造。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重點專業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重點專業口岸擴能改造,重點實施口岸通道、智能通關、查驗設施等能力補強工程,提升口岸通關效率,加快推進跨境鐵路互聯互通建設,加強鐵路專用線建設,全面提升口岸通關能力,支持建設千萬噸級以上境外大宗礦產資源進口專用通道和戰略資源大型儲備基地。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普通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普通口岸差異化協同發展,完善普通口岸通關服務保障功能,提升口岸通道功能,為跨境人員往來、貨物貿易通關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中歐班列基礎設施建設,優化班列開行布局,加強與沿線省份合作,推進中歐班列擴容提質,提升本地參與度。

自治區提升滿洲里、二連浩特中歐班列服務能力,推動烏蘭察布國際陸港建設,拓展雙向貨源組織形式,促進物流落地、貿易落地和加工落地。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自治區中西部中歐班列運行平臺,建設中歐班列集散中心,推動保稅物流中心提質升級。

中歐班列沿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歐班列主通道作用,以中歐班列為載體培育和發展商貿物流和外向型經濟。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商務、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推動多式聯運發展,創新多式聯運組織模式,健全集疏運體系,促進運輸結構調整,加強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技術裝備升級,提升多式聯運的運輸效率、承載能力和銜接水平。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鐵路、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以跨境通道和口岸建設為重點,對接口岸集疏運設施網絡,提升口岸集疏運能力。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打造內外聯通的開放物流體系,構建區域物流合作機制,建設東中西區域物流通道網絡和供應鏈協同分工體系,推進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建設,全面融入國內大循環。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推進通暢、高效的綜合運輸大通道和物流大通道建設,優化通道沿線產業布局與分工合作體系,發展物流通道經濟。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海關、郵政、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國家物流樞紐、綜合貨運樞紐布局建設國際寄遞樞紐、郵政快遞集散分撥中心,完善郵件快件進出境一體化設施,提升跨境寄遞能力。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通信、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完善快速便捷信息通信網絡,參與“一帶一路”陸海天網四位一體聯通和信息走廊建設,推動國際互聯網轉接點、國際數據專線等建設。

第三章 發展泛口岸經濟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泛口岸經濟發展,統籌口岸、通道和各類開發開放載體,形成口岸帶動、腹地支撐、邊腹互動格局,促進自治區東中西部優勢互補、差異化高質量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口岸與腹地的通關協作、物流合作和產業聯動發展,形成集群效應,推進面向腹地的重大基礎設施、重要樞紐節點城市、貨物集疏中心、出口產品基地和產業園區建設,增強腹地支撐能力。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推動進口資源在口岸和腹地產業園區落地加工,推動經濟通道向通道經濟轉變、過路經濟向落地經濟轉型。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商務、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推進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和海關監管場地及境外物流園區建設,建立新型對外貿易物流網絡,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商務、發展改革、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推動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和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及發展,支持企業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快建設中蒙二連浩特—扎門烏德經濟合作區;積極申建中國(內蒙古)自由貿易試驗區。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工業和信息化、海關、鐵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托國家物流樞紐,建好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和國家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探索發展樞紐經濟,加快發展現代物流、國際貿易和保稅加工。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支持符合條件的地區設立相應類型的保稅物流中心和綜合保稅區;提升現有綜合保稅區和保稅物流中心運行質量,加快綜合保稅區運輸專用線建設和相關落地加工產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創新發展口岸邊民互市貿易區,擴大邊民互市貿易進口商品范圍和規模,推進邊民互市進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導互市貿易向加工、投資、貿易一體化方向發展。

第三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牧等部門應當辦好中蒙博覽會、內蒙古綠色農畜產品博覽會和國家向北開放經貿洽談會等展會,提升各類開放平臺功能。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東中西重點城市與口岸城市聯動發展,依托交通聯運主通道和樞紐節點城市、貨物集疏運中心、資源轉化區等,建設各具特色的產業園區。

第四章 加強區域交流協作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區域重大戰略和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優化要素配置和生產力空間布局,加快構建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區域經濟布局,立足國內大循環,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聯動效應,更好促進國家向北開放。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創新區域經濟合作模式和運行機制,加強優勢產業、重點園區、重大項目、科技和人才等領域合作,推動產業鏈與國內大市場全面對接、深度融合。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結合相關省份及地區的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支持跨區域共建產業園區,重點發展新能源、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產業。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共建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積極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強化與京津冀地區全面合作,構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高水平開放平臺;深化京蒙協作,在產業科技、教育、醫療、生態、鄉村振興等領域深度合作,加快形成北京對內蒙古多點帶動新格局;加強與天津、河北等省市港口資源共享和內陸港合作,共同建設陸港群;積極支持雄安新區建設,服務重大國家戰略。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交流合作,聚焦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利用滬蒙、蘇蒙、粵蒙等戰略合作平臺,推動全方位互聯互通,吸引集聚資本、技術、人才等高端要素,以合作促開放,積極承接先進產業轉移,探索飛地經濟等利益共享模式。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深度融入東北振興,完善與東北三省區域合作與協同發展機制,推進產城融合,連接整合各自對外開放優勢,相互支撐、相互補充,推動吉南遼北蒙東聯動發展。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發揮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合作機制作用,深化同沿黃各省區交流合作,在產業互補、人員互動、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科技創新合作、優化市場環境、提升公共服務、擴大對外開放等領域加強溝通合作。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加強與相關城市群分工協作,建立健全一體化協調發展機制和成本共擔、利益共享機制,統籌推進基礎設施協調布局、產業分工協作、公共服務共享、生態共建環境共治和協同聯動開放。

第五章 拓展對外貿易和投資合作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展對外貿易和投資合作,構建內外統籌、融合互動的內外貿融合發展新格局。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促進貿易和產業融合發展,鞏固對外貿易傳統優勢,培育競爭新優勢,推動對外貿易轉型升級。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商務、貿促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培育發展對外貿易新業態,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發展市場采購貿易,支持海外倉建設和升級發展,增強對外貿易綜合服務企業服務能力。

支持對外貿易企業通過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利用新技術新渠道,開展對外貿易、拓展銷售渠道、培育自主品牌。

商務、海關、稅務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指導企業用好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相關稅收政策措施,推動跨境電商健康持續創新發展。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優化服務進出口結構,完善服務貿易發展機制,推動知識密集型服務出口,探索發展數字貿易多元化業態模式。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貿易和雙向投資協調發展,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構筑互利共贏的產業鏈供應鏈合作體系。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完善同俄羅斯、蒙古的合作機制,利用同俄蒙在產業結構、市場結構上的差異性和互補性,深化教育、醫療、科技、生態、能源、人才等領域合作,深度參與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支持企業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鼓勵專精特新企業通過小比例參股、共建研發中心、初創企業投資、設立聯合基金等方式開展境外投資。

支持企業承接境外工程建設項目,參與第三方市場合作,帶動裝備、人員、技術、標準和服務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引導企業防范風險,加強境外投資安全咨詢服務,組織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安全巡查,推動自治區境外投資企業和機構強化各類風險防范措施。

發展改革、商務、外事、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自然資源、能源、金融管理、貿促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境外投資政策、風險防范、金融、法律實務、原產地規則等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境外投資企業和外派人員的安全風險防范意識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能力。

第四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大政府職能轉變、投資貿易便利化等重點領域改革力度,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提高貨物流轉效率。

第五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貿促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化投資環境,健全外商投資促進和服務體系,推動投資項目審批便利化,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做好“蒙貿通”等對外貿易綜合平臺建設,為對外貿易企業實時提供政策解讀、貿易時訊、宣傳推介、業務培訓、物流對接、貿易融資、出口信保、救濟援助等全方位便利服務。

第六章 強化開放型經濟發展支撐

第五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資金項目引進方式,營造一流開放發展環境,建設開放型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強化開放型經濟發展支撐。

第五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發揮招商引資主體責任,圍繞自治區確定的產業發展規劃及重點產業鏈,統籌考慮本地區生態環境、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發展潛力開展招商引資。

第五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國際間友好城市對接、舉辦經貿合作活動等方式搭建海外招商平臺,利用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等國家級展會,拓展招商渠道,擴大引進外資規模。

第五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產業轉型升級,維護產業安全,構建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多元化開放型現代產業新體系。

第五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特色優勢,統籌謀劃現代能源、加工制造、商貿物流、文化旅游、軍民融合、數字經濟、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高質量發展,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五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加強開放創新,推進利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性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加大可再生能源替代力度;發展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新型化工、生物醫藥、現代能源、節能環保等相關優勢特色產業。

第五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能源等部門應當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積極引進高端裝備、信息技術、通用航空、綠色冶金等新興產業,推進清潔生產,加快重點行業和重要領域綠色化改造,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第五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牧、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全方位、高標準構建現代化農牧業發展體系,以擴大數量、提高質量、增加產量為重點,建設農畜產品生產加工產業集群。

第六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跨盟市建設大景區,大力發展跨境旅游,推動旅游業差異化協調發展。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商務、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推動現代服務業同先進制造業和現代農牧業深度融合。

第六十二條 鼓勵商貿流通業態與模式創新,推進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推動傳統消費與新型消費、線上消費與線下消費融合發展。

第六十三條 自治區結合優勢產業的海外投資布局,推動產業合作由加工制造環節為主向合作研發、聯合設計、市場營銷、品牌培育等高端環節延伸。

鼓勵企業在新興領域積極融入國際產業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國際資源和市場,開展跨領域跨行業協同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第七章 深化國際人文交流合作

第六十四條 深化國際人文交流工作應當以服務國家改革發展和對外戰略為根本,以促進中外民心相通和文明互鑒為宗旨,暢通國際人文交流渠道,創新高級別人文交流機制,將人文交流與合作理念融入對外交往各個領域。

第六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引導海外華僑華人、留學人員、志愿者以及在海外投資的中資企業積極參與人文交流,將人文交流寓于中外民眾日常交往中。

鼓勵專業化、國際化的社會組織和民間力量參與人文交流具體項目運作。

第六十六條 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圍繞產業鏈核心環節和前沿領域,深化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加強基礎研究和原始創新,推動重點產業鏈創新升級。

鼓勵區內企業與國際知名科技機構開展合作,推進高水平科技成果在區內轉化。支持企業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分支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境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

第六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有關國家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辦學,通過共建科研平臺、聯合培養學生、人員互訪、合作研究等形式開展合作交流。

鼓勵拓展海外引才引智渠道,搭建海外人才服務平臺,加強人才交流合作,促進科技人才交流互訪。

鼓勵引進和培養熟悉國內外相關法律、貿易規則和市場環境的專業適用型人才,創新推廣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優秀人才。

第六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關國家開展醫療衛生和傳染病防控等合作,加強信息交流和共享,共同推動健康絲綢之路建設。

第六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文化企業參與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在境外開展文化領域投資合作,完善文化產品和服務進出口交易平臺體系,提高文化傳播能力。

第七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實施對外傳播力提升工程,加強重大主題、重要活動對外宣傳,構建報刊網絡、廣播電視、圖書出版、影視劇等多位一體、互補聯動對外傳播矩陣,講好中國故事。

第七十一條 自治區積極開展國際國內標準轉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及有關政策法規。

第七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多樣性、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及荒漠化防治等生態環保領域國際合作,促進防沙治沙技術合作,開展跨界水體水質聯合監測,推進瀕危物種保護。

第七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牧、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同相關國家協作開展跨境森林和草原火災、動植物疫病防控,提高突發環境事件聯合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爭取國家加大對沿邊重點地區轉移支付和口岸基礎設施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對符合專項債券發行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

第七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落實減稅降費、出口信貸、出口信保、穩崗就業、用電用水等普惠性政策,吸引更多企業落地發展進出口貿易、進出口加工和國際物流、保稅倉儲、跨境旅游等現代服務業。

第七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等部門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強化對市場主體從招商、落地、建設到投產全生命周期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水平。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企業產權、自主經營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

第七十八條 各地區應當加強招商引資隊伍建設,優化充實盟市、旗縣(市、區)招商引資機構,健全完善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機制。

第七十九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制度機制建設,細化具體措施,統籌做好本地區、本系統、本領域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

第八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開展與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十一條 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

第八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的監督。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在建設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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