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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13 09:18  來源:國家保密局網站   錄入:web  
    
泄密案件結案的條件
 

調查終結是泄密案件查處程序中的最后階段,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整個案件作出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認定,并依法決定結案或撤銷案件。整體上說,結案的基本條件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調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是否構成泄密和應否給予責任人員處分(或組織處理),并已經采取相應工作措施和作出相應處理。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調查終結應當具備的條件,具體來說包括以下4個方面。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這是結案的首要條件。泄露國家秘密的事實部分主要包括泄密案件的發生、發現經過,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載體形式以及概要內容,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等,以上事實都必須附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需要注意的是,調查結果既包括確認泄密事實,也包括排除泄密事實。經過調查,如果發現沒有泄密事實存在或涉案人員的行為不構成泄密,同時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也屬于“事實已經調查清楚”的情形。

二、已經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是指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時,為避免或減輕泄密危害后果而采取的一切適當措施。補救措施應當在泄密情況初步查明時就立即實施,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這一點在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辦法》第二十六條中均有要求。補救措施的重點在于控制實際知悉范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泄密案件線索時發現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立即責令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如對由于泄密產生的范圍外知悉人員交代保密法律法規、政策和紀律,要求其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并通過一定措施對泄密范圍進行監控,防止泄密范圍進一步擴大。

三、已經對案件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處理既包括黨紀處分、政務處分,也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責令作出檢查、經濟處罰、取消資格(待遇)、職務調整、停職、辭退、解聘或解除合同等形式的組織措施,都必須由具有處分(理)決定權的機關單位作出正式處分(理)決定。確認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連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結案以司法機關正式接受案件為條件。后一種情形下,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并不排斥追究其黨政紀責任,是中共黨員的由有關黨組織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

四、有關機關單位已經采取整改措施。在調查中發現涉案單位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事實或嚴重泄密隱患的,可以要求涉案單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開展整改工作時,應當嚴格整改標準、細化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單、規定完成時限,對暴露的問題和漏洞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保證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轉載自《保密工作》雜志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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