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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24 16:26  來源: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牧局   錄入:web  
    
關于起草《臨河區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說明
 

一、制定《臨河區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的必要性

規范設施農業建設是為了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建 立設施農業用地保障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的重 要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畜牧法》等法律法規均對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有明確的規定, 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及城鎮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建設畜禽 養殖場等設施。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設施農業建設,亟需制定《臨河區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二、《臨河區關于進一步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起草過程

根據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牧廳《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 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20〕310號) “地 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要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 或其他形式,主動公開設施農業用地相關政策規定,便于公

眾了解和查詢”、  “各級農牧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用地主體合理規劃、節約用地”的文件精神,2022年以來,區農牧局及自然資源分局組織相關人員多次進行實地查勘并組織相關 部門會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最終確定了臨河區設施農業不予備案的區域范圍。

三、 制定本實施意見的法律依據

本《實施意見》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 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以及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文件精神。

四、 制定本實施意見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新建設施農業用地不予備案范圍

1.距水源地邊界100米范圍以內。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農村牧區飲用水供水條例》第六章第37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供水 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10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畜禽飼養 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生產生活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2.臨河主城區面積51平方公里(包括黃河濕地公園及 總干渠水域面積約3.2平方公里)區域內。主城區邊界:東至朔方路、西至臨策鐵路、南至總干渠、北至永剛渠-繞城線。 (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三)動物飼 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3.黃河防洪堤與總干渠之間雙河區建設詳細規劃控制 區域和黃河防洪堤至黃河所轄區域內。  (依據《動物防疫條件 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三)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4.巴彥淖爾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區域。(依據《動 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三)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 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二)新建養殖場不予備案的情形

1.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在下列區域內不予備案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內區域。(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

(2)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內,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 米以內的區域。(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一)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種畜禽場1000 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3)距另一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少于500 米的區域。  (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一)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種畜禽場1000 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之間距離不少于500米)

(4)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內區域。(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二)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 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5)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 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內區域。  (依據《動物 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5條(三)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  )

2.種畜禽場在下列區域內不予備案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 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  交通干線1000米以內區域。  (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二章第10條(一):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  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1000米以上)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 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 內區域。  (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章第10條(二) 種畜禽場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外,還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距離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診療場所3000米以上)

3.動物隔離場所選址在下列區域內不予備案

(1)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內區域。(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四章第15條: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應當 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種畜禽場、動 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以及其他動物隔離場3000米以上)

(2)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內區域。(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四章第15條:動物隔離 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 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4.臨河區政府規定限制養殖區域內不予備案。

(1)南至總干渠。東至物流大道,西至臨策鐵路,北至G6高速。

(2)北至總干渠,南至防洪堤,西至通寧路,東至宴江路。

(三)設施種植業備案的特殊條件

1.在距離主城區2公里內,只對竹木、鋼架結構的塑料 大棚按照臨時建筑管理,執行拆遷不補協議條件進行備案, 并由建設主體做出生產、經營、拆除等事項的承諾,承諾書由相關部門共同擬定,共同監管。

2.新建溫室、大棚如需使用機電井取用地下水灌溉,需 考慮是否有灌溉機電井,新建溫室、大棚時不新增不符合規定的農業取用地下水設施。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下水生態保護和治理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18〕2號)“實 行機電井數量管控,以‘十二五’末農灌機電井數量為控制基數,各盟市、旗縣(市、區)嚴格機電井管理,確保機電井總數不增加,原則上每新增一眼機電井同時封閉至少一眼機電井”)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農牧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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